罰() 大盂鼎,殷周金文集成2837,西周早期 (敏)(誎)罰(訟)。 按: 罰訟,指決獄之事,獄訟案件。
伯罰卣, 殷周金文集成5317,西周早期 白(伯)罰乍(作)寶(尊)彝。。 按: 用作人名。
郭店楚墓竹簡·成之聞之5,戰國 是古(故)畏(威)備(服)型(刑)罰之婁(屢)行也。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曹沬之陳21,戰國 坓(刑)罰又(有)辠(罪), 而賞(爵)又(有)惪(德)。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14,戰國至秦 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176,西漢 君曰: 盜一錢到廿錢罰金一兩,今佐丁盜一斗粟,直(值)三錢。
爾朱襲墓誌,北魏 親御六軍,躬行九罰。
元誨墓誌,北魏 既如命將出車,罰罪南服。
崔千里墓誌,唐 未荅劬勞,奄罹殃罰。
匹婁思妻靳氏墓誌,唐 禍鍾天罰,忽喪良人。 《説文》: “𠟟, 辠之小者。 从刀从詈。 未以刀有所賊, 但持刀罵詈, 則應罰。” 《説文》“从刀从詈”之説誤,當爲从刀从网从言。“网”作爲漢字表意偏旁,多與“罪”有關聯, 僅以《説文》之釋爲例:“, 捕魚竹网。 从网、 非。 秦以罪爲辠字。”“, 遣有辠也。 从网、 能。 言有賢能而入网, 而貫遣之。”“, 罵也。 从网从言。网辠人。”
罰(fá)持刀詈罵則應罰。 【按】罰,段玉裁注曰:“罰爲犯法之小者,刑爲罰辠之重者。” *罰bjwat[甲骨] [金文] [小篆]《說文》: ,辠之小者。从刀、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四篇下) 以刀傷人,或以語言罹人以罪,都要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