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²审
明 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於明 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明史・刑法志二》:「﹝永乐﹞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 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 《天雨花》第六回:「话说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