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下
元朝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源於辽,蒙古语称爱马。元太祖建蒙古国,将被征服民分赐给诸弟、诸子、驸马、功臣;他们用兵中原和西域,又将俘虏带回草原,作爲各自的私属,形成若干投下。投下人平时向领主纳赋服役,战时由领主率领出外作战。由於中原人不适应草原的生产和生活,投下领主又将俘虏寄留於各州县,派人管理。元朝陆续专设官府。无论是漠南北、中原、江南的人户,凡属某领主所有者,通称某投下或某位下,由领主世袭继承。漠南北投下事由领主自理;中原投下事由朝廷派官治理,由领主派达鲁花赤监收应纳五户丝(即每五户应向领主缴纳的一斤丝)。
《辽史・地理志一》:「又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 《元代白话碑集录・一三○九年荥阳洞林寺圣旨碑》:「军官每根底……各投下官人每根底、往来使臣每根底宣谕的令旨。」 《元典章・圣政一・劝农桑》:「至元七年二月钦奉皇帝圣旨,宣谕诸路府州司县达鲁花赤管军官管民官、诸投下官员军民诸色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