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 豫州從事尹宙碑,東漢 支判流……
 胡明相墓誌,北魏 玄黄始判,清濁已甄。
 高虬墓誌,隋 加通直散騎侍郎,判太府少卿、副將作大匠,檢校營造事,仍授儀同三司。
 崔泰之墓誌,唐 旋拜國子司業、光禄少卿,判左屯衛將軍事。
 鄭諶墓誌,唐 廉察使重其名,引爲判官。 《説文》: “判,分也。从刀半聲。” 漢以前出土文字材料未見“判”字,或假“畔”爲“判”。《郭店楚墓竹簡·老子甲》簡25: “亓(其) (脆)也, 易 (畔〔判〕)也。”
判★常◎常
pàn形声,从刀,半声,本义为把一个整体从中间分开,引申为分辨、评定、判决、区分明显等。 判 金文; 篆pàn[刂(刀,意符)+半(聲符)→判(《説文》:“判,分也。從刀半聲。”判,斷定:判明;判斷。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評定:裁判。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决:判詞;判决;判案。古代官名:通判;判官。)] [清] 李寶嘉《文明小史》:“須曉得柳知府于這交涉上頭。本是何等通融,何等遷就,何以如今判若兩人?” [清] 曹雪芹《紅樓夢》(第四回):“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亂判斷了此案。” 判pàn(7画)
 【提示】半,位于字左时,中间的竖改成竖撇。 *判pàn7画 刀部 (1) 分开;分辨:~断|~别|~明。 (2) 有区别;截然不同:~若两人|~若水火。 (3) 评定;裁定:裁~|评~|~作业。 (4) 司法机关对案件所作的决定:~决|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