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分田
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北魏 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爲授职分田之始。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後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於解任时移交後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明以後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
《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爲差,至五品,则爲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爲差,至九品爲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称「职田」。 唐 白居易《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 宋 王安石《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扬州守职田,岁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贫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 高承《事物纪原・利源调度・职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礼・王制》曰:『圭田无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职田之起也。晋有刍槁之田,後魏给公田,北齐自一品已下各有差。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则职田之名,唐始有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