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管
宋代官吏得罪,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谓之「编管」。此等刑罚亦有用於一般罪犯者。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六:「吕吉甫大怒,白上夺侠官,汀州编管。」 宋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六:「其余吏民有与侠交游及馈送者皆杖臀二十,远州编管。」 宋 秦观《鲜于子骏行状》:「周永懿贪暴不法,前使者惮其凶狡,置不敢问,公具得其奸赃,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狱,永懿竟除名编管衡州。」 宋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一:「陈莹中迁谪後,爲人作石刻,自称『除名勒停送廉州编管陈某撰』。」 《古今小说・简帖僧巧骗皇甫妻》:「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同谋不首,亦合编管邻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