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本
1 明代宦官刘瑾专权时,奏章都爲两份;先具红揭送刘瑾,名红本;然後送交通政司,名白本。
《明史・宦官传一・刘瑾》:「章奏先具红揭投瑾,号红本,然後上通政司,号白本,皆称刘太监而不名。」 2 清制,凡内外进呈的本章,经皇帝裁定後由内阁用朱笔批发,称红本。见《清会典・事例十四・内阁职掌》。
清 龚自珍《上海张青琱文集序》:「嘉庆二十一年,治河方略馆内阁,借顺治朝及康熙初红本备考核,馆不戒於火,红本毁,嗣是内阁求顺治典故难。」 清 昭槤《啸亭续录・批本处》:「凡本章,大学士票拟上,经上批览毕,即交该处用清字批示,然後交付内阁学士,恭录圣旨发抄……俗谓之『红本』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