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煞
旧时迷信,谓人死之後若干日,魂随煞返归生时之宅,是日家人外出回避叫「避煞」。
宋 俞文豹《吹剑四录》:「避煞之说,不知出於何时。按唐太常博士吕才《百忌历》,载丧煞损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四岁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丧家,故世俗相承,至期必避之。」 明 戴冠《濯缨亭笔记》:「今世阴阳家以某日人死,则於某日煞回……是日,丧家当出外避之,俗云避煞。」 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偏傍之书,死有归杀,子孙逃窜,莫肯在家」 刘盼遂注:「殃煞之事,载籍所不恒见,惟徐铉《稽神录》云:『彭虎子少壮有膂力,尝谓无鬼神。母死,俗巫戒之曰:「某日殃煞当还,重有所杀,宜出避之。」合家细弱,悉出逃匿,虎子独留不去。夜中有人推门入,虎子遑遽无计;先有瓮,便入其中,以板盖头,觉母在板上坐,有人问:「板下无人耶?」母曰:「无。」及去。』是避煞逃窜,至五代时犹然矣。」 ▲ 亦称「避放」。
宋 洪迈《夷坚乙志・韩氏放鬼》:「江 浙之俗信巫鬼,相传人死则其魄复还,以其日测之,某日当至,则尽室出避于外,名爲避放。」 何卓点校:「﹝放﹞,陆本作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