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契
验对鱼契。唐 宋之制,殿门开闭要核对鱼契。其制,以檀木刻鱼形,分爲左右,左留中,右置门使处,鱼契左右相合始开殿门,谓之勘契。
唐 刘邺《侍漏院吟》:「玉堂帘外独迟迟,明月初沈勘契时。」 宋 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官制》:「旧制,郊祀礼成,驾还阙门,有勘契之仪……其制如勘箭之仪,熙宁中,诏罢其制。」 宋 王应麟《玉海・器用・皇佑文德殿鱼契》:「皇城司上新作文德殿香檀鱼契,契有左右,左留中,右付本司。各长尺有一寸,博二寸八分,厚六分,刻鱼形,凿枘相合,缕金爲文。车驾至门,勘契官执右契奏,阁门使降左契,勘契官跪奏勘毕,奏云:『外契合。』」参见「勘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