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刑法志》:「﹝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後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唐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名例一・十恶》:「周 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元 李行道《灰阑记》第二摺:「你药杀亲夫,这是十恶大罪哩。」
清林则徐《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摺》:「近复将不供兴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属从重,若迳坐死罪,是与十恶无所区别。」
2 佛教以杀生、偷盗、邪婬、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瞋恚、邪见爲十恶。
《南齐书・高逸传论》:「今则十恶所坠,及五无间,刀树剑山,焦汤猛火,造受自贻,罔或差贰。」
《敦煌变文集・目莲救母变文》:「阿娘生时不修福,十恶十惩皆具足。」
参阅《法苑珠林》卷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