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
1 古代户籍制度。百姓以五户爲伍而相保,故名「五保」。
《周礼・地官・大司徒》:「五家爲比,使之相保。」 清 袁枚《随园随笔・杂记》:「读欧公《杜杞墓志》称闽俗贪啬,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虑分家产故也。杜公上书请立五保,俾民相察,有犯者置之法。」 2 宋 王安石变法,於熙宁三年实行保甲制,十家相保,一人爲长,相互检察;五保爲一大保。
宋 苏轼《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自祖宗已来,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无侵欺盗用、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并与除放。」 参阅《宋史・兵志六》。 3 合作化後的农村,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以及儿童保教、老人死後保葬的制度,简称爲「五保」。
张峻《家乡夜曲》:「像他老那大年纪,又是独身汉,应该享受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