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是人类创造的一种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文字的发明主要是为了帮助人类记忆,文字充当记录语言的符号。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说:“文字是口语的符号。”[1]文字作为口语的符号,就是将言语过程中瞬间消失的声音,用文字符号记载下来,使得言语的内容通过文字符号的记载得以“传于异时,流于异地”,突破语言传播的时空局限性。这是西方最早将文字表述为语言的符号的见解,这个观点揭示了文字的一般性质,成为语言学界公认的至理名言。 到20世纪现代语言学兴起后,对文字的性质有了更深入系统的论述,影响比较大的就是索绪尔(1857—1913年)。索绪尔说:“语言和文字是两种不同的符号系统,后者唯一的存在的理由是在于表现前者。”[2]索绪尔对语言文字关系论述的要点是:(1) 语言、文字是两种符号系统;(2) 文字作为符号系统存在的价值(功用)是为表现语言这个符号系统的,对语言而言文字符号系统是第二性的;(3) 根据文字表现语言方式的不同,可以分成“表意”和“表音”两个体系,前者以一个文字符号从外在的角度与词发生联系进而表达概念,后者是对声音“连续”“模写”来记录词的。索绪尔关于语言文字符号的学说影响深远,他也是现代符号学的奠基人。索绪尔明确了文字的符号性质,而且是语言符号的符号,属于第二性的符号。[3] 当代学者按照文字是“元符号”的理论,还这样进一步解释文字与语言的关系[4]: (1) 语言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开始,文字的产生是人类文明时代的开始,“语言符号”优先于“文字符号”。 (2) 语言是靠声音表达的,声音因发音器官的制约,只能按一维的时间顺序来表达(是线性结构),转瞬即逝;文字是为了解决语言的这种局限性,将语音表达的思想、概念和情感,用视觉的符号凝固下来(“其构造使用了几何形态的二维或三维的物体形状”),以“多维”的形态表达一维的线性语言。 (3) 书写符号系统与语言系统没有必然的、先天的联系;除自源文字体系外,大多数文字体系是“借源”的,如印欧语系的希腊字母拼音文字,东亚地区日、韩使用的汉字。这是由于符号的约定性,使得一种文字符号成为用来表现并非与其起源相关联的语言系统具备可能。这是文字符号作为第二层级符号的典型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