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刻契“契刻”是表示某种约定关系的刻画记号。《释名·释书契》:“契,刻也,刻识其数也。”许慎《说文》:“契,大约也。从大从 。易曰:后代圣人易之以书契。”“契”从 ,“ ,巧 也。从刀,丯声。” 所从的“丯”,是在“丨”画上加三刻符,表示制作契符时用刀所刻的记号。《周易·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品以察。”“书契”的“契”指的就是“契刻”,这里的“书契”实际上已经相当于文字了,由此可以看出古代对书契产生的背景和功用的认识。 契刻等约定性符号,是文字出现前人类广泛使用的记事方法,历史非常久远,一些旧石器遗址中就出现过。原始社会的契刻,主要包括:(1) 氏族、部落、图腾符号;(2) 所有权记号(标记、戳印);(3) 工匠制成品标记;(4) 巫术、祭祀符号;(5) 其他约定性符号,如记数、指方向、交通等符号。这些不同类别的契刻符号都具有传达信息和记事的功能。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材料中也有许多符号记事的实例,如西盟佤族、独龙族、红河哈尼族的契约木刻和苗族的“刻道”歌辞等。契刻是用来帮助记忆的,虽然不是“文字”,但契刻作为一种约定性符号已有了原始文字的某些功能。 我国古代将“书契”并称,体现了对契刻符号与文字起源关系的初步认识。“书契”的“书”指的是文字,这一点毫无疑义。《说文解字·序》说:“著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文字具有契刻同样的信度和更强的功能,而且早期的原始文字也大多刻于竹木陶石之器上。由于“书”既可以契刻在木札上,又可以用来书信符,所以“书契”并称在古代就是很自然的事。《周礼·天官·酒正》:“凡有秩酒者,以书契授之。”疏:“谓酒正授使者酒,书之多少,以为契要而与之。”《司会》:“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贰,指副本。“书契版图”,指的是文字记录的簿籍和各类图册。《周礼·夏官·大司马》:“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从“契”到“书契”是记事方法的进步,刻契太过简约,只有发展到“书”(文字)方可表达更为复杂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