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古代官名。原爲朝廷所派督察地方之官,後沿爲地方官职名称。汉武帝时,分全国爲十三部(州),部置刺史。成帝改称州牧,哀帝时复称刺史。魏 晋於要州置都督兼领刺史,职权益重。隋炀帝、唐玄宗两度改州爲郡,改称刺史爲太守。後又改郡爲州,称刺史,此後太守与刺史互名。宋於州置知州,而无刺史职任,刺史之名仅爲武臣升迁之阶。元 明废名,清仅用爲知州之别称。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武帝 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唐 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 清 顾炎武《日知录・隋以後刺史》:「汉之刺史犹今之巡按御史;魏 晋以下之刺史,犹今之总督;隋以後之刺史,犹今之知府及直隶知州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