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唐德宗 建中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唐代後期直至明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
《新唐书・杨炎传》:「炎疾其敝,乃请爲『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爲簿;人无丁中,以贫富爲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爲准,而均收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而尚书度支总焉。」亦省称「两税」。 唐 白居易《重赋》诗:「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 《新唐书・德宗纪》:「﹝建中元年﹞二月丙申,初定两税。」 宋 苏轼《策别十五》:「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 梁启超《<变法通议>自序》:「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贡助之法,变爲租庸调,租庸调变爲两税,两税变爲一条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