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字作为信息传递的媒介,具有社会约定性作为信息传递媒介的任何文字符号系统,都是一定社会成员共同约定的产物,具有社会性特点。具体来说: 从符号创制的动力来看,文字符号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传递的问题。东汉许慎就已认识到:“盖文字者,经艺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后,后人所以识古,故曰本立而道生,知天下之至啧而不可乱也。”[1]要突破信息传递的时空局限,传于异时,流于异地,社会成员的共同约定是文字符号被认可和接受理解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文字符号传递信息的功能。 从人类符号习得来看,一般情况下在语言习得之后才是文字的习得。语言习得是人类成长过程中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能力形成的过程,是本能的学习过程;文字习得则是在语言习得基础上接受专门教育和训练的结果。人们就是在语言文字习得过程中,逐步接受一个民族的社会习惯、传统和规范,成为这个社会中的一员。习得文字的过程就是皈依这个符号系统,进而自觉融入这个社会文化体系的过程。通过这样的过程,文字符号的社会性特征也不断地被强化。 从文字的传播看,社会约定性保证了文字符号效能的实现。任何一种文字符号,社会约定性都是这种文字符号使用者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在传播过程中,使用者若不能遵守其约定性,违背或不完全掌握这种符号的构成和运用规则,也就无法运用这种符号,这种文字的功能也就无法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