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中介绍词本来的意义
这一组概念涉及到字和词两个层面的问题,什么是词的本义?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说:“所谓词的本义,就是词的本来意义。……一个词往往不只具有一个意义。当它们有两个以上的意义的时候,其中应该有一个是本义,另外还有一个或一些引申义。……文字学家凭什么辨别本义呢?主要是凭字形。分析字形,能说明字的本义,从而有助于了解词的本义。许慎的《说文解字》主要是凭字形来说明字的本义。”这里谈到了两种本义,即字本义和词本义,但就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未作出说明或讨论。另一个问题是:什么是词的本来的意义?是不是等同于本源意义?是不是汉字出现的时候,一个词就只有一个意义(本义)呢?其实,这个本义就是当时的常用意义。这个概念的提出是相对于引申义而言的,对于一个单义词而言就没有必要指出这个意义是不是本义。正是因为学者们强调本源的问题,所以往往在本义的认识上有时陷入困境。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说:“所谓词的本义,就是词的本来意义,但不一定都是原始意义。……在汉字产生以前,一个词的本义究竟是什么,很难确切地考证清楚。……历来的文字学家都是从分析字形人手探求本义的。”从字形人手探讨出的“本义”是字本义还是词本义?郭锡良《古代汉语》闭口不谈字本义。这也难怪,本义既然是相对于引申义而言的,若没有引申义这个概念,又何谈本义呢?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承认一个字有字本义,那么就得承认它有引申义。这显然是荒唐的。
先说“字本义”,字本义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字形所体现出来的意义。我们看看《说文解字》及段注中的几个字条:
《说文》:“集,群鸟在木上也。”段注:“引申为凡聚之称。”
《说文》:“初,始也。裁衣之始也。”段注:“制衣以针,用刀则为制之始。引申为凡始之称。”
《说文》:“手,手持隹失之也。”段注:“引申为凡失去物之称。凡手中遗落物当作此字。今乃用脱为之,而用夺为争敢字。”以上三例中“群鸟在木上也”、“裁衣之始也”、“手持隹失之也”分别是“集”、“初”、“夺”三字的字形所体现出来的意义,这些意义并不是文献实际使用的意义,换句话说就是这些意义并不是“词义”。像这样的情况《说文》中还有很多条,如《说文》:“义,己之威仪也。”“义”用作“威仪”义,“威仪”是词义范畴,为什么要解释成“己之威仪”呢?因为“义”(羲)字中有“我”这个构件。所以说,《说文解字》“解”的是字形,“说”的是字形所体现的意义,即字义。我们不主张用“字本义”这个术语,因为字形所体现的意义既然不属于词义范畴,也就不存在引申发展,“本”的问题就没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