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石
宋代以来立於地方官署中刻有警戒官吏铭文的石碑。
宋 梅尧臣《矮石榴树子赋》:「有矮石榴,高倍尺,中讼庭,丽戒石。」 明 田艺蘅《留青日札・戒石》:「我朝立石于府州县甬道中,作亭覆之,名曰戒石。镌二大字于其前,其阴刻『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 清 孙枝蔚《徐州独无戒石不知废自何时》诗:「州县立戒石,其来盖已久。」 清 朱象贤《闻见偶录》:「今凡府、州、县衙署,於大堂之前正中俱立一石,南向刻『公生明』三字,北向刻『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官每升堂,即对此石也。予考旧典,此名戒石。所刻之十六字,乃宋太宗赐郡国以戒官吏,立石堂前,欲令时时在目,不敢忽忘之意。先是後蜀 孟昶譔戒官僚二十四句,至宋太宗表出四句,元 明以至国朝,未有更易。」 |